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戲院場內禁攜帶「攝錄器材」

早幾年,戲院內盜錄很猖獗,政府立例禁止未經授權攜帶攝錄器材進入戲院,違法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個月和罰款港幣五萬元。任達華也為這法例拍了一條宣傳片,現在還經常在一些院線播放:



當年立例時,手機的拍攝能力還是很有限,甚至不是每一部手機也有拍攝功能,但現今的手機,動輒便是幾百萬像素,它們全都是「攝錄器材」吧?所以,我相信現在大部份有攜帶手提電話的電影觀眾,都是犯了法的,只是沒有人執法罷了!

我當然不是指不去執行這法例是不對的,相反,我覺得這法例已經不合時宜,需要修訂。若果維持現有法例條文,依賴執法者「酌情」處理,那便是以人治凌駕法治了,執法者有濫用法例的可能。其實,只需要把法例由「攜帶攝錄器材」便犯法,改成「進行盜錄」才犯法,不便可以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