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些「行政」手段上的建議,我不知道可不可以,我以下也有一個行政手段的提議。
可否要求全部到訪港客,如果懷孕,必須在入境時申報,讓入境官員決定是否批准她們入境。如果是已經有預約醫院床位的,可以讓他們入境。醫院給這些內地孕婦的床位數目,可以給予適當限制。如果是「雙非」孕婦,可以在一般情形下拒絕她們入境。
如果入境時不申報,卻在留港其間誕下嬰兒,政府可罰「雙非」孕婦比較大的金額,如數十萬元,如果不繳清罰款,政府將不會替嬰兒發出出世紙或身份証。要繳付費用才給予出世紙,已有現行例子,如根據香港政府一站通關於「出生登記手續」: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妥,登記手續將不收任何費用。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1年內辦理出生登記,便須繳付法定費用。如超過1年始行辦理,則必須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並須繳付法定費用。
所以,要嬰兒父母繳清罰款才可申請出世紙,法律上應該是可以的。
那些根本不打算為嬰兒申請香港居留權的,可以選擇不繳付該「罰款」,也不必進行懷孕申報,所以對一般入境旅客影響極輕微。
不知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