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 星期四

香港電視網絡流動牌新風波

這幾天,王維基的香港電視網絡又爆出了一個新的爭議,事由是因為通訊局通知香港電視,如果他們使用DTMB制式,令多於5,000伙住戶接收到流動電視節目,港視便須按《廣播條例》申請免費或收費電視牌照,王維基認為是對他們不公平,他一再強調之前競投流動電視牌時,政府曾經承諾不會用《廣播條例》規管。

最初我聽到這新聞,亦都不明所以,對於不能有多過 5000 伙住戶的要求,更是奇怪,因為有不少網絡電視甚至 YouTube ,亦有多過 5000 伙住戶的觀眾,未嘗聽聞要有電視牌照。不過,這幾天聽了雙方的理據,如果站在一個第三者立場,以事論事,我覺得通訊局亦非無理。

首先,最顯然而見,如果用王維基打算使用的技術,他們的節目便可以如無綫、亞視、奇妙電視等廣播,那「流動電視」牌跟他們那些牌照有什麼分別?顯然政府發出「流動電視」牌照的用意不會是那樣。我估計當初政府的想法,是認為流動電視所用的技術,一般電視會接收不到、或者市民不會打算以一般電視去接收,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解像度低,在三、四十吋電視上看效果不吸引,不會對其他免費、收費電視做成大的競爭。

當然,不知是否科技進步,原來現在技術上流動電視將可以用高解像廣播,甚至可以用和一般電視廣播的制式,於是一般家庭不能或者不會被吸引用家庭大電視去看「流動」電視的情況被改變,這顯然有違「流動」電視的原意,亦對其他免費電視、收費電視營辦商不公平。當然,對觀眾來說,有多一間免費電視是沒有(直接)害處,但只看對觀眾的「好處」去決定,難道有一間電視台搜羅電影非法廣播,政府便要容許嗎?是否不必再講求「公平」?

另外,王維基一再強調說政府曾有文件說流動電視牌照不受《廣播條例》(香港法例第562章)的規定,我搜尋了一下相關資料,發覺實情並非如他所說。

提及類似「不受《廣播條例》(香港法例第562章)的規定」的文件,可歸納為兩類:


「流動電視節目的規管方面,本地廣播類和串流類的流動電視服務內容只須受一般法例規管,而無須受《廣播條例》(第562章)規管。為實行自我規管,業界須在流動電視服務開展前制訂提供該類服務的業務守則。除其他條文外,守則應訂明限制接收的規定,以維護公眾道德和保護兒童。」
王維基及其支持者很喜歡只引述第一句,強調「無須受《廣播條例》(第562章)規管」,但留心看一下,這段是討論「節目」的規管,從第二、三句要求業界自我規管,並「維護公眾道德和保護兒童」便可清楚是針對「節目」而言,並非說整個流動電視牌照各方面都不受《廣播條例》規管。

所以,說 「流動電視牌照不受《廣播條例》(香港法例第562章)的規定」,恐怕是誤導大眾。其實真相不難理解,只是有不少「有心人」是不想去理解好用作打擊政府罷了。

我覺得在那 「5,000 伙住戶」上去爭拗是令規管和被規管者都困難,我覺得規例應該返回令「流動」電視不會有人放在大電視上看,最簡單、直接的方法是規限廣播的解像度,例如480p,就算仍然有市民願意在大電視上去看,相信對其他電視台的影響也會輕微很多,人數亦不會很多。

在這件事上,兩間電台繼續其一貫立場,對通訊局、政府圍剿。甚麼是公平,要看你是什麼政治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