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政府公布了特首處理政治委任官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及接受利益及款待新指引,「私人利益」的定義擴大了不少,除了官員本人,還涵蓋其家人、親屬、私交好友、所屬會所、協會、與官員有私人或社交聯繫的任何群體,以及官員「曾受恩惠」或「欠下人情」的任何人的利益等。
「利益」定義和申報要求的擴大,還是不能令泛民反對派滿意,不過,這也是慣性不滿意了。
其實,申報制度根本是一個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制度,有心「搵著數」的,難道會如實申報麼?就算是當事人自己直接從行賄者獲得金錢利益,難道你有如此要求,他便會按要求申報麼?搞到如此「認真」,只是形式多於實際,心理功效多於實際功效。反對派還說未夠好,真的想追尋「完美」的制度?這和銀行門口貼告示:「如果閣下打算行劫,閣下必須先通知我們銀行,否則本行會追究你責任」一樣,只是不知是不是當局者迷,香港人都不懂得其中荒謬之處了。
有申報、沒申報,只是一個技術問題罷了。有申報但仍然作利益輸送,難道便可以麼?最終還不是要看有沒有證據才能判定有否「利益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