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錢的推動力

剛聽到新聞報導,有機構提議用不劃一電費模式,去鼓勵市民節約用電,原理是每單位用電收費隨用電量增加而相應增加。

我一向覺得,用「錢」作為一種懲罰或者推動力、誘因,對每一個人的成效不一樣,所以並不公平,尤其是作為懲罰,不公平情況更甚。原因很簡單和明顯:「錢」對有錢人和窮人的價值,是差天共地的分別。眾所周知,很多有錢的駕車人士,不介意隨意違例泊車,因為數百元的違例泊車費對他們來說是九牛一毛,全不上心。又曾經有名人不惜用重金聘請重量級大狀為超速駕駛辯護,結果成功不用停牌,變成扣分和罰款。可以看到,對於那有錢名人,花巨款請大狀的代價,比不上停牌。

龔如心用數以億計巨款去攪風水、企圖借鬼神之力,與其說她是純粹出於迷信,不可否定的是:那二十億在一般人的尺度是天文數字,對她們這種有錢人來說,只是「零頭」。

所以,用錢去懲罰、阻嚇、推動一件事,對有錢人沒有很大效力。尤其是作為懲罰,在公平考慮上,實在應該加上非金錢懲罰,例如社會服務令,甚至監禁。

如前文提及關於電費架構去「鼓勵」市民減少用電的措施,不過是要低下階層去慳電罷了,有錢人那會理會?不過,用電最多、最浪費電力的,恐怕正是那些住豪宅的有錢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