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利用立法會條例的修訂機制,對有關議員出缺安排的《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千多條修訂動議,進行所謂「拉布」。
政府提出這出缺安排的原因,是針對2010年社民連與公民黨進行五區總辭,企圖作為變相公投的行動。為杜絕議員再進行類似行動,政府本想以遞補形式,對自行辭職的職員不進行補選,以之前其他參選名單落選人取代。雖然我不支持那五區公投,但對那原方案,我亦有寫網誌表示不妥。在各方不滿聲音之下,政府進行了諮詢,最後選取了現方案,提交到立法會進行提票。
我認為現方案算是政府對支持五區總辭者的一個妥協方案,因為若果有議員認為有重大政治原因,想再搞一次辭職補選,新條例還是阻止不了,只不過是辭職議員自己不能再參選,要找其他人。不過,這限制相信會令議員決定辭職之前,考慮得更清楚。其實,貿然進行所謂變相公投,不但浪費公帑,更可能有對香港社會不利的政治影響。當年搞五區公投時,不單建制派,其他部份泛民亦不支持,正正顯示出那次公投對民主運動也不一定是有好處,是魯莽行為。
這個算是讓步了的出缺安排方案,泛民仍是表示不支持、不接受,我覺得這又一次是泛民不懂妥協、不懂真正「政治」的例子。他們的理由是這方案(引述自公民黨網頁)「剝奪《基本法》所賦與市民的提名權、參選權及投票權的機制」。這理由表面上很合理:方案的確是禁止了某些人參選,但實際上,這「剝奪」是否應算到政府頭上呢?
舉個例說:立法會選舉參選人必須在過往3年通常在香港居住,若果有人自己到外國居住,令自己不合資格參選,那是否算是被政府剝奪了參選權?若果一個在任立法會議員,想繼續在議事堂上議政,那便不要去辭職了。若果辭職,那他是不想做議員,想政府花公帑去另覓代替人選,那辭職後便不會又去參選。所以,現在方案,禁止辭職議員六個月內參選,對正常因個人理由辭職的議員,不會有什麼壞影響。如果真的有議員選擇辭職,那不是政府剝奪那議員的參選權,是那議員自己不想當議員、放棄參選權,亦是他自己間接剝奪了市民對他的提名權、投票權。
類似五區總辭、變相公投導致的選舉,是企圖借「選舉」達到政治目的的假選舉,根本和選出議事代表無關,但泛民沒有其他合理的反對原因,便只好硬說是剝奪了市民的提名權、參選權及投票權,現在還借這冠冕堂皇的「理由」去進行拉布。若果真的這方案是「剝奪《基本法》所賦與市民的提名權、參選權及投票權的機制」,那被稱為「律師黨」的公民黨為什麼不提出他們常用的司法覆核去挑戰政府的「違憲」行為,要靠人民力量進行拉布這浪費時間、公帑的行為?所謂「剝奪」是真是假,是不言而喻了。
將癱瘓議會運作、令市民的利益受損作為要脅政府的手段,達到自己的政治利益。這種以無辜市民利益作為籌碼的策略,不是恐怖主義,算是什麼?
人民力量、社民連一直都鄙視民主黨等傳統和平、理性、非暴力爭取手段,說是無用的、不會成功的,我且看看今年九月立法會選舉,人民力量、社民連是不是會多贏了議席,泛民的總體議席是否因有他們的激烈手段而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