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反對者說這修訂草案會收窄言論空間,打壓創作自由,有很多喜歡改圖、改歌、歌影片作為戲謔的人,怕新例會令他們喪失這些「二次創作」自由,於是他們要求「二次創作」要得到豁免,甚至應該取消這修訂案。這條修訂案跟現有法例有多大分別,我不肯定,政府說其實無甚分別。公民黨亦承認,很多現有的「二次創作」其實已經有犯法,只是沒有人提出檢控和追討損失罷了。
聽到有些歌手、作曲、填詞人竟然支持豁免「二次創作」,我懷疑他們是否片面聽了豁免的偉大、正義,忽視了對原創人知識產權的壞影響。
若果豁免了「二次創作」的侵權限制,那以後下面的二次創作是否可隨意進行:
- 根據電影,出版漫畫版
- 根據小說、漫畫出電影版
- 隨意從網上拿取相片,更收作商業用途,例如拿某歌星的相賣避孕套、衛生巾廣告
- 將兩首歌剪成一首出售
- 將舊曲填上新詞出售
其實,就算沒有豁免「二次創作」,那些不介意、歡迎其他人用他的作品的創作人,可以指明放棄自己的版權。這種無私的做法,在電腦軟件很流行,就是那些所謂「開源(Open Source)」軟件,容許有興趣人隨意採用、衍生不同版本;就算 Yahoo! Blog 網誌,作者(如我)都可以選擇不同的「授權分享內容」。這才是對原創人的尊重,亦提供原創人分享的自由。
作為非音樂、電影、寫作界中人,豁免「二次創作」侵權限制,對我是沒有(直接)害處,只不過是覺得很多香港人對不影響自己利益的表面「正義」,都很單純地認同。
若果真的豁免「二次創作」侵權限制,我擔心誰還會做「一次創作」那麼笨。所以,我覺得豁免將不會如有些人說是鼓勵創作,我恐怕會是令香港創意產業萎縮。
p.s. 作為一例子,我特意把這文章的分享限制設定為「署名-非商業性-禁止衍生之共享創意」,可見到右下角幾個小圖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