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日 星期三

漁護署告義工


報道︰一名動物義工帶同一隻流浪狗,到獸醫疹所接受絕育手術及注射疫苗後,再將狗隻放生,漁護署檢控義工,指他作為主人,沒有妥善管理狗隻。


姑勿論漁護署說該義工是「主人」是否合法,檢控明顯不合情。該義工所做,明顯對減少流浪狗繁衍有幫助,對社會有好處,實在看不到要受罰的原因。難道是義工做得比漁護署好,漁護處怕給比了下去?